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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订制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及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1-12-06 | 611 次浏览 | 分享到:
 
  • 民社管函〔2019〕32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民间)组织管理局(处、办),各计划单列市社会(民间)组织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组织管理局:

    为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今年2月我部印发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22号),明确“没有条件印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向民政部订制”。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开发了“社团登记证印制”微信小程序(以下简称“小程序”),没有条件印制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及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民政部门可指定一名同志负责通过小程序订制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登录微信找到“小程序”选项,进入后,搜索“社团登记证印制”。

    二、点击进入登录界面并注册,根据页面提示信息填写并提交,待后台审核通过。

    三、后台审核通过后,即可登录订制证书。

     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咨询电话:010—58124107、5812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