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维持了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规模和会员人数要求和前几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保持一致,新增了发起人人数要求。第二十三条有关基金会的设定条款,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到帐货币资金规模,而且限制了省级以下政府批准设立基金会的可能。
社会组织设立门槛这种几十年不变甚至变本加厉的规定,不仅没有充分遵循激活社会活力、监管重心要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型的改革指向;而且漠视了多年来从业者和研究者对双重管理局限性的批评;更是忽略了一些地方将业务主管单位改成业务指导单位所带来的改革红利;甚至无视了过往机构设置生死两难的教训。这样一些设置方式及其精神指针,显然还停留于过往的事前防范型,与“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背道而驰。其后果很可能是严重限制县级社会组织的发展,特别是包含社区基金会在内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合法化发展,背离十九大报告“加强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精神与要求。
建议在第八条第二款中“是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是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为后续的改革预留空间。在企业可以零资金注册的背景下,取消或大幅度降低对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要求,大幅度减少会员人数的门槛。如地方性社会团体从3万元降为0元或1万元,会员人数从50个降为20个或30个。考虑各地不断涌现的社区基金会和农村文化礼堂基金会等社会创新,基金会的设置也要加大对地方的授权,回到最低规模200万元的初始设定。
思路决定出路,不同的立场、方法和观念将会导致观点与结论的巨大差异。作为国家登记机关出台的一般性行政法规,无疑会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全面地影响新时代社会组织的合规发展,影响社会组织以何种姿态与方式进入新征程。时代变了,国民变了,立法精神也应随之变革。习总书记说,“不能身体进21世纪头脑还在过去”。实现中国梦,需要弘扬包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内的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走中国道路。踏上追求美好生活和实现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必然更加需要激活社会并发挥社会组织的创造性贡献。在突出强化党建这根定海神针作用和社会组织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设的前提下,社会组织的立法更应强化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借用邓公的话,就是“思想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步子更快一点”。
期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的制定与实施,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春风,为社区治理体系的完善,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为老百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美好生活注入澎湃的持久动力。
校对 | 马秀、张帅
责任编辑 | 俞博文
编辑 | 周昱